【我和法律不熟】第二期 中国人的法治意识

2018-02-22

大家好,第二期《我跟法律不熟》又与大家见面了。这次的主题是中国人的法治精神,不过,这个题目定下来后,我就后悔了。因为这个题目太大,能囊括的内容太多。如果洋洋洒洒写上几万字,估计各位看官没有那个心境慢慢看来。所以,我们就直接切入核心。

      我们喜欢说西方如何如何,这次我们依然还是拿西方举例,我们还是以英美国家为例。
       相信各位至少都看过有关英美法庭的大片吧,没有的话至少也瞄过香港有关法庭或者律政剧,因为香港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,因此其法律体系及法庭布局与英国本土并无太大的差异。
       大家有没有注意到,英美法庭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及其律师都是并排坐在一起的,而我国的原被告及律师(或代理人)却是相对而坐的。为何如此,可能是与我们对法律的理解不同。
      西方人,主要以英美国家为例,他们一般把法律仅仅当成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选择之一,就如同我们的民间调解而已,没有什么大的本质区别,就是一个有国家机关,一个没有而已。诉讼,对西方人来说,仅仅是一种解决问题可以选择的手段之一。不过,由于诉讼有国家机关介入,相对权威,再加上西方法律体系繁杂,立法和判例浩如烟海,对于崇尚时间就是金钱的人来说,宁可把这些艰难的事务交给律师处理。因此,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民事案件中律师和证人唇枪舌剑,而原被告却并排坐在一起。因为,对于他们来说,法律不是最终的手段,只是各自解决问题的手段之一,案件结束后,双方当事人还会是朋友关系,丝毫不会因为诉讼而造成双方关系的恶化。
       反观我国,我们把法律视为解决争端的最终手段,究其原因,一是我们更喜欢通过自身去解决问题,例如退一步海阔天空,例如无讼是求,例如得饶人处且饶人等等,这些固然好。二是我们不喜欢国家机关的涉入,总感觉像是在告状或打小报告,宁可通过私了甚至所谓的人际关系去解决问题,避免司法机关、国家机关的介入。因为,在我们看来,诉讼是最后的一把防御伞,是最后才能使用的手段。所以,一旦进入诉讼,双方当事人就不会再是朋友关系,而变成了敌人、仇人。因此,在我国的民事审判中,经常可以看到原被告互相开撕,甚至互相谩骂。试问,这种紧张关系下的诉讼,若是并排坐,岂不是会打起架来。
       之所以如此,是因为我们把法律当成了一种武器,是一把要致对方于死地的武器。因此,我们常常会听到类似"你等着!我们法庭见!"这些类似的话。那么,如果法律是武器,那我国的律师(或聘请的诉讼代理人)是什么?在我们当事人的眼里,律师就是一颗子弹,当事人只希望这颗子弹可以直接射入"敌人"的胸膛。所以,其实当事人并不关心什么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没有被侵犯,更关心的是怎么赢案子。所以,在我国时不时就会出现一些当事人聘请律师后,由于没有打赢官司,就拒交律师费的的情况。我们的律师会认为,无论输赢,我给你提供了服务,我就应该获取有关的服务费,可在当事人看来,我买了颗子弹,还是枚哑弹,我凭什么要交钱?
       看来,我们和西方还是有很多差异,法学界或许更愿意说成差距。不过,西方的这种理念是不是值得我们学习?这种理念是不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?这或许才是比较法学中更应该研究的领域。一不小心,往专业靠了,不好意思,我跟法律不熟。
       普及全民法律知识,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,培育中国法治精神之路,任重而道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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